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9607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9607號

債 權 人 黃蓮生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
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
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
一、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
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
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