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9875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9875號

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


債 務 人 鄭伊璇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零伍佰陸拾柒元,及
自民國(以下同)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七日起至一百一十三年六
月十七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十三計算之利息,並自一
百一十三年六月十八日起至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七日止,按
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五五六計算之遲延利息,及自一百一十四
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十三計算
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
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4年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30034
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(證一),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款帳戶
者且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,准予新增線上申辦。因此債權
人依前開函文規定,於債權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客戶
者,始得利用債權人網路銀行平台,線上申辦無涉保證人之
個人信貸,因此,就系爭借款部分,係利用債權人網路銀行
申辦信用貸款,無須由債務人簽署書面實體文件,合先敘明

㈡緣債務人透過債權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
,債權人於112年11月17日撥付信用貸款20萬元整予債務人
,貸款期間七年,利率約定自撥款日起,貸款利率係依債權
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(月調)加10.42%計算之利息
(證二)(民國113年05月17日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為
1.71%,計息利率為12.13%)。上開借款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
起,按月繳付本息;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,應按
原借款利率1.2倍計付遲延利息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
取九期,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
。若為零利率貸款者,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%計
算(信用借款約定書第十六條)(證三)。
㈢依借款之還款明細,債務人原確實依約繳付每月應還之月付
金(證四),足見雙方確有借貸關係存在。
㈣按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,稱消費借貸者,謂當事人一方移
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,而約定他方以種類、
品質、數量相同之物返還的契約。消費借貸契約係屬不要式
契約,縱然債權人無法提出系爭借款債務人簽名之文件,惟
從債權人所提供相關文件,均可證明債務人確有向債權人借
貸之事實存在,債權人實已詳盡舉證之責。
㈤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13年05月17日,經債權人屢
次催索,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,誠屬非是,依信用借款約定
書之約定,債權人行使加速條款,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
到期,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款190,567元
及如上所示之利息、遲延利息。
㈥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,聲請鈞院就前項債權,依督促程
序核發支付命令,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