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9934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9934號
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


債 務 人 鄧志屏
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壹仟肆佰參拾壹元,及自
民國(下同)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
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及自一百一十
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
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債務人鄧志屏於民國89年12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150,000
元整,有關借款期限、繳息方式及利息、違約金之計算等約
定均載明於約定書,詎料債務人拒絕依約繳付本息,經聲請
人迄次催索,債務人均置之不理,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。本
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,有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。為求
簡速,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對債務人
核發支付命令,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,請准依民事訴訟法
第一三八條之規定,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,實感
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