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9974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9974號
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
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
代 理 人 劉遊燕
債 務 人 黃柏銜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陸仟捌佰陸拾柒元,及自
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之二點七二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十二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月(期)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,每
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
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
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