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9981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9981號
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
代 理 人 何美香
債 務 人 王順宇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陸萬壹仟貳佰參拾陸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附表: 編號 本金 (新臺幣) 請求利息期間 (民 國) 年息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361,236元 113年3月15日起至113年4月14日止 3.59% 113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113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3.72%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