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3年度司執字第40455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40455號
聲明異議人
即債務 人 洪美鳳
0000000000000000
0000000000000000
0000000000000000
上列聲明異議人就債權人王啓璋與異議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
件,聲明異議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明異議駁回。
理 由
一、聲明異議意旨略以:因本件債權人對於聲明異議人之債權,
係因聲明異議人之配偶蘇文興簽發本票予債權人,聲明異議
人雖為蘇文興之繼承人,但已依法聲明限定繼承,僅限於聲
明異議人繼承蘇文興遺產範圍內聲請強制執行,不得對聲明
異議人個人所有財產聲請強制執行,今貴院查封執行聲明異
議人個人所有之財產,對伊之權益不無損害,為此聲明異議
云云。
二、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,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,或對
於執行法官、司法事務官、書記官、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
方法,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,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,
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,為聲請或聲明異議,此觀強制執
行法第12條第1項本文、第3條第2項規定即明。
三、查,本件債權人係持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022號支付命令
及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正本(下稱系爭執行名義),聲請執
行聲明異議人所有個人之財產,系爭執行名義之債務人為聲
明異議人本人,非如聲明異議人所稱係第三人蘇文興,且債
務人之財產為債權人債權之總擔保,歸諸上開說明,債權人
聲請執行聲明異議人本人所有之財產,於法有據,聲明異議
人之異議聲明並不合法,不足採信。本件聲明異議,為無理
由,應予駁回,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博文
113年度司執字第40455號
聲明異議人
即債務 人 洪美鳳
0000000000000000
0000000000000000
0000000000000000
上列聲明異議人就債權人王啓璋與異議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
件,聲明異議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明異議駁回。
理 由
一、聲明異議意旨略以:因本件債權人對於聲明異議人之債權,
係因聲明異議人之配偶蘇文興簽發本票予債權人,聲明異議
人雖為蘇文興之繼承人,但已依法聲明限定繼承,僅限於聲
明異議人繼承蘇文興遺產範圍內聲請強制執行,不得對聲明
異議人個人所有財產聲請強制執行,今貴院查封執行聲明異
議人個人所有之財產,對伊之權益不無損害,為此聲明異議
云云。
二、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,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,或對
於執行法官、司法事務官、書記官、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
方法,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,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,
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,為聲請或聲明異議,此觀強制執
行法第12條第1項本文、第3條第2項規定即明。
三、查,本件債權人係持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022號支付命令
及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正本(下稱系爭執行名義),聲請執
行聲明異議人所有個人之財產,系爭執行名義之債務人為聲
明異議人本人,非如聲明異議人所稱係第三人蘇文興,且債
務人之財產為債權人債權之總擔保,歸諸上開說明,債權人
聲請執行聲明異議人本人所有之財產,於法有據,聲明異議
人之異議聲明並不合法,不足採信。本件聲明異議,為無理
由,應予駁回,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博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