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票款113年度司執字第43013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43013號
債 權 人 鄧羽涵
債 務 人 陳慶和
0000000000000000
0000000000000000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,依執行名義為之;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,應依
規定提出證明文件,此參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、第6條第1
項規定即明。本票具提示性及繳回性,執票人以本票裁定聲
請執行,應提出本票原本,始屬提出得為執行之證明文件。
又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,其情形可以補
正,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此
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
之規定亦明。
二、經查,債權人以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255號本票裁定與確定
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,惟未提出本票原本,經本院於民國11
3年6月21日命其於文到後5日內補正,該命令已於113年6月2
5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,依上
開規定及說明,其聲請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
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昶宇
113年度司執字第43013號
債 權 人 鄧羽涵
債 務 人 陳慶和
0000000000000000
0000000000000000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,依執行名義為之;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,應依
規定提出證明文件,此參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、第6條第1
項規定即明。本票具提示性及繳回性,執票人以本票裁定聲
請執行,應提出本票原本,始屬提出得為執行之證明文件。
又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,其情形可以補
正,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此
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
之規定亦明。
二、經查,債權人以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255號本票裁定與確定
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,惟未提出本票原本,經本院於民國11
3年6月21日命其於文到後5日內補正,該命令已於113年6月2
5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,依上
開規定及說明,其聲請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
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昶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