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3年度司執字第51346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51346號
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0000000000000000
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
0000000000000000
0000000000000000
債 務 人 宋彥申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  文
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
  理   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
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
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
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之勞工保險投保及郵局帳戶
後為強制執行,經查債務人在第三人高雄順昌郵局有開戶資
料,惟其內存款未達起扣點,又其投保單位係台灣耐落股份
有限公司,設址於桃園市,此有債務人勞保投保資料查詢結
果在卷可稽,是本件於本院無可供執行之標的,依強制執行
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債
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
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8   月  7  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