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3年度司執字第54246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54246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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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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債 務 人 陳小玲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 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  理    由
一、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債權人聲
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
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強制執行由應執行
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,強制執行法
第7條第1項亦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之保險契約債權,因債
權人已具體指明執行之標的物,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
規定,本件應由第三人所在地之法院管轄。而據債權人陳報
,上開第三人分別係設於臺北市信義區及松山區,非在本院
轄區,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臺北地
方法院管轄。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
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8   月  5  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