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3年度司執字第64626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64626號
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
代 理 人 吳慶勇
債 務 人 薛見利即薛穎總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
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
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
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薛見利即薛穎總所有對於第三人
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,惟依其聲請狀
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臺北市松山區。依上開規定,
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
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博文
113年度司執字第64626號
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
代 理 人 吳慶勇
債 務 人 薛見利即薛穎總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
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
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
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薛見利即薛穎總所有對於第三人
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,惟依其聲請狀
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臺北市松山區。依上開規定,
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
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博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