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3年度司執字第67840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67840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號一樓 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 住同上 
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林秀玲  
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○路00號3樓   
債 務 人 陳逸哲  住高雄市岡山區台上里22鄰富貴路53巷
            45號              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
院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
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
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
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經查,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海峰精密股份有
限公司之薪資債權,惟該第三人公司之營業所所在地設於臺
南市永康區,此有債務人勞保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,是本
件核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。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
請強制執行,爰依前開法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9   月  27 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昶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