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3年度司執字第68447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68447號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○00號15、16
            、17樓             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 住同上             
代 理 人 徐明德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4樓   
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周郁玲  
           住同上   
債 務 人 楊錫輝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號12樓  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
院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
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
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
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經查,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合作金庫人壽保
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金債權,惟該第三人公司之營業所所
在地設於台北市大安區,此有債權人強制執行聲請狀所載在
卷可稽,是本件核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債權人向無管
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爰依前開法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9   月  25 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博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