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3年度司執字第70696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70696號
債 權 人 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號54樓
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住同上
送達代收人 簡嘉賢
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0號3樓
電話:00-00000000
債 務 人 李承穎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街00號之2
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法院誤認未確定之裁判為確定,而付與確定證明書者,不生
該裁判已確定之效力。執行法院就該裁判確定與否,仍得予
以審查,不受該確定證明書之拘束。又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
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此觀強制執
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
明。
二、債權人持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007號民事支付命令正本為
執行名義,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。惟因該支付命令逾三個
月不能送達於債務人,依民事訴訟法第515條規定以失其效
力,此有本院調閱上開109年度司促字第3007號支付命令卷
證查證無誤。準此,上開支付命令既已失效。依上開規定及
說明,該裁判尚不生效力,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之要件不備
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
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113年度司執字第70696號
債 權 人 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號54樓
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住同上
送達代收人 簡嘉賢
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0號3樓
電話:00-00000000
債 務 人 李承穎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街00號之2
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法院誤認未確定之裁判為確定,而付與確定證明書者,不生
該裁判已確定之效力。執行法院就該裁判確定與否,仍得予
以審查,不受該確定證明書之拘束。又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
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此觀強制執
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
明。
二、債權人持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007號民事支付命令正本為
執行名義,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。惟因該支付命令逾三個
月不能送達於債務人,依民事訴訟法第515條規定以失其效
力,此有本院調閱上開109年度司促字第3007號支付命令卷
證查證無誤。準此,上開支付命令既已失效。依上開規定及
說明,該裁判尚不生效力,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之要件不備
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
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