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3年度司執字第71350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71350號
債 權 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號1樓 
           統一編號:00000000號
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 住同上 
代 理 人 陳怡穎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號12樓
           之6              
債 務 人 黃春生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號     
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債 務 人 黃李金限(歿)
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號     
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債 務 人 黃碧美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巷00號9樓 
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債 務 人 黃燕山(歿)
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號     
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債 務 人 何志建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巷00號9樓 
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
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
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
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黃春生等對於第三人全球人壽保
險股份有限公司、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、富邦人壽保
險股份有限公司、法商法國巴黎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、台
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解約金等債權,惟依其聲請
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分別在臺北市大安區、信義區
及松山區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
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
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11 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博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