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3年度司執字第77470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77470號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○00號15、17
            樓               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 住同上              
代 理 人 陳正欽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街0號10樓   
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簡誌育  
           住同上 
債 務 人 蘇信文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6樓之9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債權人聲
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
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強制執行由應執行
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。強制執行法
第7條第1項亦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。經查
,債務人之投保單位係址於臺中市,此有債務人之勞保投保
資料結果在卷可稽,是本件於本院無可供執行之標的,依強
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
。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
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13 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