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3年度司執字第80931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80931號
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12樓
            之6              
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 住同上              
代 理 人 蘇秋慧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9樓之1 
債 務 人 林建良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巷000○0號   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債權人聲
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
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強制執行由應執行
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。強制執行法
第7條第1項亦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及郵局
帳戶後為強制執行,經查債務人於第三人林口國宅郵局有開
戶資料,惟其內存款未達起扣點,又其投保單位係設址於高
雄市鳳山區,此有債務人勞保投保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,
是本件於本院無可供執行之標的,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
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債權人向無管轄
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
前開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9 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