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3年度司執字第92547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92547號
債 權 人 畢經武 現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
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債 務 人 林皓品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里00○0號
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所有坐落高雄市○○區○○段00地號土地
(面積:20000平方公尺、權利範圍:2分之1)之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,無正當理由而不
為,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,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
為者,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,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
其強制執行之聲請,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規定自
明。
二、本件因指界、查封債務人所有坐落高雄市○○區○○段00地號土
地(面積:20000平方公尺、權利範圍:2分之1)土地,因
在債權人未到場指界、配合查封、簽署指封切結書,雖債權
人在監執行,亦可委託第三人代為辦理,但債權人仍不為之
,而致執行程序無從續行。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7日命債
權人分別應於114年3月7日上午10時30分及同年4月18日赴現
場處理,應予配合本院執行程序,該命令於114年2月3日、1
14年3月12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。詎債權人無正當
理由而未為,債權人仍無正當理由而不為,致執行程序無法
續行,依上開規定,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。
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
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113年度司執字第92547號
債 權 人 畢經武 現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
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債 務 人 林皓品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里00○0號
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所有坐落高雄市○○區○○段00地號土地
(面積:20000平方公尺、權利範圍:2分之1)之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,無正當理由而不
為,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,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
為者,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,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
其強制執行之聲請,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規定自
明。
二、本件因指界、查封債務人所有坐落高雄市○○區○○段00地號土
地(面積:20000平方公尺、權利範圍:2分之1)土地,因
在債權人未到場指界、配合查封、簽署指封切結書,雖債權
人在監執行,亦可委託第三人代為辦理,但債權人仍不為之
,而致執行程序無從續行。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7日命債
權人分別應於114年3月7日上午10時30分及同年4月18日赴現
場處理,應予配合本院執行程序,該命令於114年2月3日、1
14年3月12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。詎債權人無正當
理由而未為,債權人仍無正當理由而不為,致執行程序無法
續行,依上開規定,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。
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
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