拍賣抵押物113年度司拍字第118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拍字第118號
聲 請 人 王錦綉
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何靜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,聲請人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
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聲請費新臺幣2,000元。(按聲請本票裁定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
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次按票據法第123 條之
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,既係專屬管轄事件,則執票人以一狀就
數紙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,依各該本票記載之付款地,應
分由二法院專屬管轄者,即為兩個聲請事件,其經原受理法院就
其管轄事件予以裁判,而將非其管轄事件裁定移送管轄法院者,
受移送之管轄法院仍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徵收聲請費用,
最高法院66年台聲字第73號判例參照。)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

橋頭簡易庭

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