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007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票字第1007號

聲 請 人 湯益進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晚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本件本票原本(票號:478741、票面金額新臺幣159,600元
)。
二、相對人吳晚香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

橋頭簡易庭

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