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008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票字第1008號
聲 請 人 三立地產興業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侯珷文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沃爾國際租賃有限公司、王紀淳間請求本票
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
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。
二、請提出印有聲請人三立地產興業有限公司大、小章之聲請本
票裁定執行狀(貴公司提出之聲請狀僅有法定代理人之印文)

三、請確認債務人沃爾國際租賃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兼相對人
王紀「淳」是否有誤,如有誤,請具狀更正。(本票之印文
為王紀「惇」)。
四、請具體載明提示日之年、月、日為何?(貴公司請求自提示
日起算利息,惟聲請狀未載提示日之年、月、日)
五、相對人沃爾國際租賃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
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
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2 日
橋頭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