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012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票字第1012號
聲 請 人 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
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沛宣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請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113年7月「1」日亦或113年7月「2」日?
(貴公司聲請事項記載自113年7月1日起算利息,與事實及理由記
載自113年7月2日起算利息不一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

橋頭簡易庭

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