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013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票字第1013號
聲 請 人 林謙佑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歐承恩、王成孝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
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補正聲請程序費用伍佰元。
二、相對人歐承恩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、王成孝
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
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
橋頭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113年度司票字第1013號
聲 請 人 林謙佑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歐承恩、王成孝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
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補正聲請程序費用伍佰元。
二、相對人歐承恩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、王成孝
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
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
橋頭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