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015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票字第1015號

聲 請 人 林謙佑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鐘春月、陳永源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
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相對人陳永源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

橋頭簡易庭

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