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051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票字第1051號
聲 請 人 張俊男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簡佑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聲請費新臺幣500元(本件聲請人向相對人請求金額為130,0
00元,依法應繳納1,000元,聲請人已繳納500元,應再補繳
納500元)。
二、相對人簡佑樺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
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113年度司票字第1051號
聲 請 人 張俊男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簡佑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聲請費新臺幣500元(本件聲請人向相對人請求金額為130,0
00元,依法應繳納1,000元,聲請人已繳納500元,應再補繳
納500元)。
二、相對人簡佑樺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
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