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058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票字第1058號
聲 請 人 周家弘
相 對 人 鄭偉銘
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十一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
請人新臺幣陸萬元,得為強制執行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稱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0年9月11日簽發
之本票一紙,內載金額新臺幣60,000元,並免除作成拒絕證
書。詎於上開本票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,為此提
出該本票一紙,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。
二、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提出抗告狀,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。
四、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、變造者,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
之不變期間內,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
訴。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,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
請法院停止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
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113年度司票字第1058號
聲 請 人 周家弘
相 對 人 鄭偉銘
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十一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
請人新臺幣陸萬元,得為強制執行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稱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0年9月11日簽發
之本票一紙,內載金額新臺幣60,000元,並免除作成拒絕證
書。詎於上開本票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,為此提
出該本票一紙,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。
二、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提出抗告狀,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。
四、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、變造者,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
之不變期間內,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
訴。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,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
請法院停止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
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