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246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票字第1246號

聲 請 人 林嘉靖
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呂伯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求利息以到期日即民國113年4月5日為起算日是否誤載?
如為誤載請更正利息起算日。(台端系爭本票發票日為民
國113年5月25日,到期日為民國113年4月5日)
二、相對人呂伯鄉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

橋頭簡易庭

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