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487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票字第487號
聲 請 人 陳彥學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宥諠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具狀說明本票是否有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,及提示日為
何日,並具狀說明本件是否有請求利息,若有,利息起算日
及迄日為何日(台端提出之本票未載到期日,視為見票即付
,及利息得自提示日起算,請具狀說明本票是否有向相對人
為付款之提示,及提示日為何日?,若有,利息起算日是否
自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利息?又台端
提出之汽車執照、買賣合約書正本,觀其內容,無從得悉系
爭本票是否有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及提示日為何日。)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
橋頭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