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673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票字第673號
聲 請 人 李明宗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ECOT RUBY JEAN CAMPILAM(露比)間請求本
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
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相對人之最新居留證影本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
橋頭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