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737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票字第737號

聲 請 人 始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JOSEPH MICHAEL LARA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宏恩即毅展企業社、郭金雀間請求本票裁
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
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相對人郭金雀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二、相對人林宏恩即毅展企業社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
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
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

橋頭簡易庭
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