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764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票字第764號

聲 請 人 乙○○
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○○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
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
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臺端性別、出生年月日、身分證統一號碼或提供其身分證正
、反面影本(按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書狀
或筆錄,應載明聲請人之姓名、性別、出生年月日、身分證
統一號碼、職業及住、居所;聲請人為法人、機關或其他團
體者,其名稱及公務所、事務所或營業所)。
二、相對人甲○○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
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

橋頭簡易庭
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