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792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票字第792號
聲 請 人 陳志星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唐均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具狀說明系爭本票之提示日為何日(台端請求利息自提示
日起算,惟未說明提示日為何日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
橋頭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