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801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票字第801號
聲 請 人 葉芮鑫
相 對 人 莊永利
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,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
示之金額,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,均至清償日止,按
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得為強制執行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,
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,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附款,為此提
出本票4紙,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。
二、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
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五、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、變造者,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
,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。如已提
起確認之訴者,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
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
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附表:
編號 發 票 日(民 國) 票面金額(新臺幣) 提 示 日 即利息起算日 (民 國) 票據號碼 001 113年2月6日 200,000元 113年3月29日 628401 002 113年2月6日 130,000元 113年3月29日 628402 003 113年2月6日 60,000元 113年3月29日 628404 004 113年2月6日 420,000元 113年3月29日 628408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113年度司票字第801號
聲 請 人 葉芮鑫
相 對 人 莊永利
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,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
示之金額,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,均至清償日止,按
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得為強制執行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,
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,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附款,為此提
出本票4紙,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。
二、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
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五、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、變造者,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
,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。如已提
起確認之訴者,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
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
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附表:
編號 發 票 日(民 國) 票面金額(新臺幣) 提 示 日 即利息起算日 (民 國) 票據號碼 001 113年2月6日 200,000元 113年3月29日 628401 002 113年2月6日 130,000元 113年3月29日 628402 003 113年2月6日 60,000元 113年3月29日 628404 004 113年2月6日 420,000元 113年3月29日 628408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