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833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票字第833號

聲 請 人 周家弘

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毓欣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相對人吳毓欣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

橋頭簡易庭
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