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857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票字第857號
聲 請 人 李婉麗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羅健銘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聲請費新臺幣500元。(台端請求新臺幣100,000元,依非訟事件
法第13條第2款規定,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,聲請費1,000
元,已繳500元,不足500元。)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

橋頭簡易庭

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