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877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票字第877號
聲 請 人 鄭肆宏
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李源聲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
定駁回之。但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非
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未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,提出聲請人
之相關資料,亦未提出相對人之最新居留證影本相關資料,
及系爭本票未載到期日,視為見票即付,未說明是否有向相
對人為付款之提示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5日裁定命其應
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上開釋明文件,且該裁定業已
合法送達聲請人,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,惟聲請人逾期
迄今仍未據補正,其聲請自無從准許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
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
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113年度司票字第877號
聲 請 人 鄭肆宏
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李源聲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
定駁回之。但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非
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未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,提出聲請人
之相關資料,亦未提出相對人之最新居留證影本相關資料,
及系爭本票未載到期日,視為見票即付,未說明是否有向相
對人為付款之提示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5日裁定命其應
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上開釋明文件,且該裁定業已
合法送達聲請人,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,惟聲請人逾期
迄今仍未據補正,其聲請自無從准許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
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
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