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879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票字第879號
聲 請 人 黃世安

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源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
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
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。
二、提示日之年、月、日為何(台端請求自提示日起算利息,惟
台端民事本票裁定聲請狀未載提示日)
三、相對人李源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
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,如相對人李源非本國籍,
請提出居留證影本,以確認相對人及以利後續裁定送達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

橋頭簡易庭

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