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882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票字第882號

聲 請 人 宋肇慶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志榮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求按年利率「15%」計算之依據為何?若無,請變更為法
定利率「6%」。
二、相對人黃志榮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

橋頭簡易庭
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