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885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票字第885號
聲 請 人 杜比多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許書豪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FORTIN MALIA PRIMNE(美拉)間請求本票裁
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
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請確認相對人究為FORTIN 「MALIA」 PRIMNE(美拉),亦或FORTI
N 「MAILA」 PRIMNE(美拉)。(貴公司聲請裁定本票強制執行狀
所載相對人,與貴公司提出之居留證所載之姓名及本票發票人不
一)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

橋頭簡易庭

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