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890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票字第890號
聲 請 人 黃志榮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郁文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。
二、請具狀說明本票3紙之利息起算日分別為何日(請具狀陳報年
、月、日)
三、相對人黃郁文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
橋頭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113年度司票字第890號
聲 請 人 黃志榮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郁文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。
二、請具狀說明本票3紙之利息起算日分別為何日(請具狀陳報年
、月、日)
三、相對人黃郁文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
橋頭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