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893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票字第893號
聲 請 人 李慶榮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楏侒、謝佩宜、蔡美華間請求本票裁定事
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,000元。
二、請具狀說明本件是否有請求利息?若有,請具狀說明利息起
算日為何日(具體說明「年、月、日」)
三、相對人王楏侒、謝佩宜、蔡美華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
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
橋頭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