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900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票字第900號
聲 請 人 黃世元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呂月仔等三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
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具狀說明釋明系爭本票二紙有無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?
若有,則具狀陳報提示日為何日(請陳報具體之「年、月、
日」)(台端陳報以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還款,此非合法之提
示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
橋頭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