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905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票字第905號
聲 請 人 葉昇億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文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聲請費1,000元。(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
2第2項規定,計算至台端聲請前1日即113年7月22日止之利息為2
50,915元,本金800,000元,合計1,050,915元,應徵聲請費2,00
0元,已繳1,000元,不足1,000元)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
橋頭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113年度司票字第905號
聲 請 人 葉昇億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文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聲請費1,000元。(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
2第2項規定,計算至台端聲請前1日即113年7月22日止之利息為2
50,915元,本金800,000元,合計1,050,915元,應徵聲請費2,00
0元,已繳1,000元,不足1,000元)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
橋頭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