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910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票字第910號
聲 請 人 鄭安志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姵慈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本件系爭本票前向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聲請本票裁定(系爭本
票原本上有用印『本票已向基隆地院聲請裁定』,請提出基隆
地院之審理結果裁定,若有具狀撤回情事,亦提出相關釋明
文件,請利本件程序之進行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
橋頭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