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951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票字第951號

聲 請 人 李慶榮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羅涵穎、謝芮臻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
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。
二、相對人羅涵穎、謝芮臻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
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

橋頭簡易庭

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