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954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票字第954號
聲 請 人 李鈞瀚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育瑩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利息按年利率「16%」計算之依據為何?並提出相關
釋明文件。若無,請具狀說明是否更正利息起算日依法定利
率「6%」計算。
二、相對人林育瑩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三、系爭本票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,請具狀說明系爭本票是
否有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,及提示日為何日(請具狀說明
年、月、日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
橋頭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