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957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票字第957號
聲 請 人 唐子晉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何俊德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聲請費新臺幣500元。(非訟事件法第13條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
,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,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:㈡十
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,一千元。台端僅繳納500元,不足500
元。)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
橋頭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113年度司票字第957號
聲 請 人 唐子晉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何俊德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聲請費新臺幣500元。(非訟事件法第13條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
,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,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:㈡十
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,一千元。台端僅繳納500元,不足500
元。)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
橋頭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