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986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票字第986號

聲 請 人 林恆至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英剛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提出聲請狀,並載明聲明事項:發票日期、金額及利息起
算具體「年、月、日」。及事實理由及何時提示。
說明:付款之提示,係票據之執票人向付款人現實提出票據
,請求付款之謂,該日期亦為「利息起算日」,且應等於或
晚於發票日。
二、相對人黃英剛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

橋頭簡易庭
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