保全處分113年度消債全字第82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消債全字第82號
聲 請 人
即債務人 陳宥良
代 理 人 陳永祥律師
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,聲請保全處分,本院裁
定如下:
主 文
本院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度司執字第一一六○四號強制執行事件,
於本裁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,就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
,經強制執行之拍賣或變價所得,不得分配予無擔保或無優先權
之執行債權人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陳宥良已聲請清算,惟名下如附表所
示不動產(下稱系爭不動產)經本院以民國113年度司執字
第11604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執行中,為維持債權人間
公平受償,並有助於清算之目的,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
(下稱消債條例)第19條規定,聲請裁定命停止上開強制執
行程序等語。
二、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,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
請或依職權,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:㈠債務人財產之保全
處分。㈡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
制。㈢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。㈣受益人或轉得
人財產之保全處分。㈤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。前項保全處分
,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,其期間不得逾60日;
必要時,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延長一次
,延長期間不得逾60日,消債條例第19條第1項、第2項定有
明文。
三、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清算,已由本院以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
36號受理在案,而其所有系爭不動產現受本院113年度司執
字第11604號強制執行事件執行中等情,經調取該強制執行
事件卷宗核閱屬實。又法院依強制執行程序進行拍賣或變價
,目的在處分債務人之財產,供清償債務人之債務,此與清
算之目的相同,尚無限制之必要。惟其拍賣或變價所得,扣
除有擔保或有優先權等債權之餘額,即應分配與全部之普通
債權人,此部分自應循清算程序為分配,當有限制分配與無
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執行債權人之必要,爰依法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
民事庭 法 官 郭育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
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
書記官 郭南宏
附表:
113年司執字11604號 財產所有人:陳宥良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市 鳥松區 圓山 485 271.00 全部 備考
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--------------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(平方公尺) 權利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81 高雄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 -------------- 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0○0號 3層樓鋼筋混凝土造 一層: 68.9 二層: 66.74 三層: 66.74 合計: 202.38 全部 備考 2 327 高雄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 -------------- 同上建物未保存登記 一層: 50.58 二層: 44.56 三層: 44.56 四層: 111.72 五層: 13.44 合計: 264.86 全部 備考
113年度消債全字第82號
聲 請 人
即債務人 陳宥良
代 理 人 陳永祥律師
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,聲請保全處分,本院裁
定如下:
主 文
本院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度司執字第一一六○四號強制執行事件,
於本裁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,就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
,經強制執行之拍賣或變價所得,不得分配予無擔保或無優先權
之執行債權人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陳宥良已聲請清算,惟名下如附表所
示不動產(下稱系爭不動產)經本院以民國113年度司執字
第11604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執行中,為維持債權人間
公平受償,並有助於清算之目的,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
(下稱消債條例)第19條規定,聲請裁定命停止上開強制執
行程序等語。
二、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,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
請或依職權,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:㈠債務人財產之保全
處分。㈡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
制。㈢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。㈣受益人或轉得
人財產之保全處分。㈤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。前項保全處分
,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,其期間不得逾60日;
必要時,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延長一次
,延長期間不得逾60日,消債條例第19條第1項、第2項定有
明文。
三、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清算,已由本院以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
36號受理在案,而其所有系爭不動產現受本院113年度司執
字第11604號強制執行事件執行中等情,經調取該強制執行
事件卷宗核閱屬實。又法院依強制執行程序進行拍賣或變價
,目的在處分債務人之財產,供清償債務人之債務,此與清
算之目的相同,尚無限制之必要。惟其拍賣或變價所得,扣
除有擔保或有優先權等債權之餘額,即應分配與全部之普通
債權人,此部分自應循清算程序為分配,當有限制分配與無
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執行債權人之必要,爰依法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
民事庭 法 官 郭育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
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
書記官 郭南宏
附表:
113年司執字11604號 財產所有人:陳宥良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市 鳥松區 圓山 485 271.00 全部 備考
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--------------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(平方公尺) 權利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81 高雄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 -------------- 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0○0號 3層樓鋼筋混凝土造 一層: 68.9 二層: 66.74 三層: 66.74 合計: 202.38 全部 備考 2 327 高雄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 -------------- 同上建物未保存登記 一層: 50.58 二層: 44.56 三層: 44.56 四層: 111.72 五層: 13.44 合計: 264.86 全部 備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