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更生程序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14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14號
聲 請 人
即 債務人 史宇
0000000000000000
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更生及清算事件專屬債務人住所地或居所地之地方法院管
轄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稱消債條例)第5條定有明文
。次按依一定之事實,足認以久住之意思,住於一定之區域
者,即為設定其住所於該地,為民法第20條所明定,是我國
民法關於住所之設定,兼採主觀主義及客觀主義之精神,必
須主觀上有久住一定區域之意思,客觀上有住於一定區域之
事實,該一定之區域始為住所,故住所並不以登記為要件。
又戶籍法為戶籍登記之行政管理規定,戶籍地址乃係依戶籍
法所為登記之事項,戶籍地址並非為認定住所為唯一標準(
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393號裁定可參)。又關於更生或
清算之程序,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,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
。而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
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此為消債條例第15條、
民事訴訟法第28條所明定。
二、查本件聲請人之戶籍地址固設於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○0號
,惟聲請人於調解程序時,稱目前居住於臺南市且於臺南市
工作,居住地址為臺南市○區○○路000巷00弄0號47B(下稱臺
南址),並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供參。另聲請人所提綜合所
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、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係
向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申請,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
中心綜合信用報告之寄送地址亦為臺南址,足見聲請人平日
生活範圍非本院管轄地區,堪認聲請人主觀上有久住於臺南
市之意思,客觀上亦有居住之事實,應以上開臺南址之住所
為其住所地之認定。是以,本件更生事件專屬於債務人住所
地之法院管轄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消債條例第5條、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
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
民事庭 法 官 郭育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
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
書記官 郭南宏
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14號
聲 請 人
即 債務人 史宇
0000000000000000
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更生及清算事件專屬債務人住所地或居所地之地方法院管
轄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稱消債條例)第5條定有明文
。次按依一定之事實,足認以久住之意思,住於一定之區域
者,即為設定其住所於該地,為民法第20條所明定,是我國
民法關於住所之設定,兼採主觀主義及客觀主義之精神,必
須主觀上有久住一定區域之意思,客觀上有住於一定區域之
事實,該一定之區域始為住所,故住所並不以登記為要件。
又戶籍法為戶籍登記之行政管理規定,戶籍地址乃係依戶籍
法所為登記之事項,戶籍地址並非為認定住所為唯一標準(
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393號裁定可參)。又關於更生或
清算之程序,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,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
。而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
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此為消債條例第15條、
民事訴訟法第28條所明定。
二、查本件聲請人之戶籍地址固設於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○0號
,惟聲請人於調解程序時,稱目前居住於臺南市且於臺南市
工作,居住地址為臺南市○區○○路000巷00弄0號47B(下稱臺
南址),並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供參。另聲請人所提綜合所
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、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係
向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申請,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
中心綜合信用報告之寄送地址亦為臺南址,足見聲請人平日
生活範圍非本院管轄地區,堪認聲請人主觀上有久住於臺南
市之意思,客觀上亦有居住之事實,應以上開臺南址之住所
為其住所地之認定。是以,本件更生事件專屬於債務人住所
地之法院管轄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消債條例第5條、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
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
民事庭 法 官 郭育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
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
書記官 郭南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