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清算程序113年度消債清字第25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消債清字第25號
聲 請 人
即 債務人 張乃月(原名張容嘉、張慧敏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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代 理 人 陳慧錚律師(法扶律師)
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張乃月(原名張容嘉、張慧敏)自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二
十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清算程序。
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即債務人張乃月(原名張容嘉、張慧
敏)前向金融機構辦理信用貸款等,致積欠無擔保債務計新
臺幣(下同)4,101,000元,惟此債權業經讓與非金融機構
之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台灣金聯公司),
毋庸進行前置協商程序。茲因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
能清償之虞,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宣告破產,爰
依法聲請准予裁定清算等語。
二、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,得依本條例所
定更生或清算程序,清理其債務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
稱消債條例)第3條定有明文。衡以消費者與金融機構間債
之關係之發生,係依契約自由原則及相互間之信賴為基礎,
此為社會經濟活動得以維繫及發展之重要支柱,債務人經濟
窘迫,固不應任其自生自滅,債權人一方之利益,仍不能因
之摒棄不顧。是債務人於協商程序中,自應本於個人實際財
產及收支狀況,依最大誠信原則,商討解決方案。如終究不
能成立協商,於聲請更生或清算時,法院審酌上開條文所謂
「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」,自宜綜衡債務人全部收支
、信用及財產狀況,評估是否因負擔債務,而不能維持最基
本之生活條件;所陳報之各項花費,是否確屬必要性之支出
;如曾有協商方案,其條件是否已無法兼顧個人生活之基本
需求等情,為其判斷之準據。
三、經查:
㈠聲請人前向金融機構辦理信用貸款等,致現積欠無擔保債務
至少4,101,000元,此債權業經讓與非金融機構之台灣金聯
公司,毋庸進行前置協商程序等情,有113年2月23日清算聲
請狀所附債權人清冊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商
專用債權人清冊、信用報告等件在卷可稽,堪信為真實。
㈡聲請人已72歲餘,現無業,每月僅領有國保老年年金5,089元
,而其名下僅投資現值5,720元、南山人壽保險解約金381,2
46元,於112年5月16日曾領取解約金9,331元,111、112年
度申報所得分別為1,311元、2,589元,現未投保勞工保險等
情,有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
表、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、全國財產稅總
歸戶財產查詢清單、領取年金之轉帳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、
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3年6月4日南壽保單字第11300
20304號函及所附保單明細表、112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
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憑,本院復查無聲請人有其他收入來源
,佐以聲請人已逾65歲,現未投保勞保,112年度所得僅2,5
89元,則以聲請人主張之收入來源應非虛罔,是以每月領取
國保老年年金5,089元作為核算其現在償債能力之基礎,應
能反映真實收入狀況。
㈢至聲請人個人日常生活必要費用部分,審酌聲請人負債之現
況,基於社會經濟活動之互賴及誠信,該日常生活所需費用
,自應節制開支,不得有超越一般人最低生活標準之享受,
否則反失衡平,本院依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規定,參酌
衛福部社會司所公告歷年最低生活費標準,113年度高雄市
最低生活費標準14,419元之1.2倍為17,303元,則聲請人每
月最低生活費除有特殊情形並有證據證明者外,自宜以此為
度,始得認係必要支出。聲請人主張每月個人必要生活費依
上開標準計算,自屬可採。
㈣綜上所述,以聲請人現每月之收入5,089元為其償債能力基準
,扣除其每月個人必要生活費17,303元已無所餘,顯無法清
償聲請人目前扣除保險解約金、投資現值後之負債總額3,70
4,703元,堪認聲請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
之情事。從而,聲請人主張已不能清償債務,聲請本院准予
清算,依所舉事證及本院調查結果,即無不合。
四、末按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,應載明其年、月、日、時,
並即時發生效力。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,得命司
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;必要時,得選任律師、會計
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,消債
條例第83條第1項、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本件聲請人
目前收入及財產狀況不能履行債務,未償之債務亦屬不能清
償,已如上述。從而,聲請人聲請清算,洵屬有據,應予准
許,爰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。
五、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項、第83條第1項、第16條第1項,裁
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8   月  20  日
   民事庭 法 官 饒佩妮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已於民國113年8月20日下午4時公告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8   月  20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郭南宏